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洪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倫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