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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23號原 告 黃盈霖被 告 顏雯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以原告主張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67 元【計算式:34,437元+174,130 元=208,

567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不得將系爭土地做處分或移轉所有權給第三者,其請求與第1 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1 項主張為斷,不另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8,5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附表 │├─┬───────────┬────┬────┬──┬──────┤│編│ 土 地 │面積(平│108年1月│權利│ 價 額 ││號│ │方公尺)│公告土地│範圍│(新臺幣:元││ │ │ │現值(元│ │,元以下四捨││ │ │ │/平方公│ │五入) ││ │ │ │尺) │ │ │├─┼───────────┼────┼────┼──┼──────┤│1 │臺南市○○○○段○○○號│1,046.20│790元 │1/24│34,437元 │├─┼───────────┼────┼────┼──┼──────┤│2 │臺南市○○○○段○○○號│5,290.02│790元 │1/24│174,130元 │└─┴───────────┴────┴────┴──┴──────┘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