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原 告 尖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武峰被 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放置於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 號建物內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移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依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所占用土地為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之108 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731元,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補字卷第93頁),參以原告主張請求系爭車輛占用之面積為10.08 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9,
928 元【計算式:32,731元×10.08 平方公尺≒329,9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