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6號原 告 王士豪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江佩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加寶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地役權登記塗銷,併同時將上開土地及同段305地號土地之埋設物、地上物清除,回復原狀,並返還予原告:原告為供役地人,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同段305-5地號土地因設定地役權而減損之價額若干,亦未載明被告無權占有同段305地號土地之面積,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上開同段305-5地號土地因設定地役權而減損之價額,及被告無權占有同段305地號土地之面積,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