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6號原 告 王士豪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江佩珊律師被 告 林加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地役權登記塗銷,併同時將上開土地及同段305地號土地之管線、埋設物、地上物清除,回復原狀,並返還予原告。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具狀陳報上開305-5地號土地因設定地役權而減損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000元及被告無權占有上開305地號土地之面積為300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97,100元【計算式:1,331,000元+(305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現值2,887元/平方公尺×占有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2,197,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日期: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