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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易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紹元間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 萬1,

259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