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黃雅雯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慶華、黃秝洋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交還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9,800元【計算式:567平方公尺×3,5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0萬5,300元(臺南市○○區○○○段○○○號房屋課稅現值)=218萬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佳里區塭子內│臺南市佳里區塭子內112 │ 全部 ││ │段67建號建物 │之1號 │ │├──┼─────────┼───────────┼────┤│ 2 │臺南市佳里區塭子內│-- │ 全部 ││ │段411-8地號土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