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王伯群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娥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291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