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顏廖淑惠
廖志青廖明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榮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7,76
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