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岱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被 告 鑫大埔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倚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被 告 吳宗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違反森林法等刑事案件,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撤銷本院停止訴訟,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