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戴天輝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核發起訴證明云云,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已於民國106年06月14日修正,已無上開內容,原告如係依新修正後之254條第5項「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聲請,請於5日另提出聲請狀依新修正條文內容為相關內容之聲請,並應依同項第6項規定,就原告本案之起訴係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為釋明,並提出繕本2份,俾由本院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