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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洪春培相 對 人 程李金玉代 理 人 林祈福律師相 對 人 林紫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0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所有權,並避免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即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01號),業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宣判,聲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9 月25日始具狀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