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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 告 孫吾遺訴訟代理人 張達成

林常賢以上原告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以書狀補正: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㈢被告人數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宣告其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1044-1、1045-1、1046-2地號土地上所登記之地役權消滅,惟原告於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已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訊問期日命原告應於108年10月14日補正,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爰再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宣告地役權消滅
裁判日期: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