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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 訴 人 黃雅靖被 上訴 人 黃聖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訴人至遲應於109年3月3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9年4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