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 訴 人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聖博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3月2日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