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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 訴 人 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被 上訴 人 黃聖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由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03-217頁)。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