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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 告 張惠蘭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雖主張「被告應刪除在臉書(facebook)網站之公開場所,於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刊登內有足資辨識為原告之照片」等語,惟原告所指臉書(facebook)網站之公開場所部分,係指於何個人臉書或何社團而言。本件訴之聲明第4項雖亦主張:「請求被告恢復原告之名譽,於原告指定2家報紙刊登道歉啟事2天」等語,惟原告請求刊登道歉啟事之具體內容部分,亦屬不明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附表 │├────────────────────────────┤│一、臉書(facebook)網站之公開場所為何,即原告所指張貼可││ 見原告照片之網頁版面。 ││二、道歉啟事之具體內容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恢復名譽所需刊││ 登何報紙、版面及大小、被告需於報紙道歉之內容為何、字││ 體及大小為何。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