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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三官大帝廟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法定代理人 顏振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籍清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3 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為憑,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裁判案由:請求地籍清理
裁判日期:202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