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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蔡龍火訴訟代理人 蔡美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就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號「天都福座萬壽塔」(現更名為「天都金寶塔」)權狀號碼為(88)天字第A0000000號、(88)天字第A0000000號之骨灰塔位各1個有永久使用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塔位之交易價值為斷,並非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規定,計收裁判費。又原告既自承系爭塔位係其自訴外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透過買賣關係取得,則原告自應知曉當初購入系爭塔位之實際交易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塔位之起訴時之市價或實際交易價額),並按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