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原 告 陳吳玉雲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錢冠頤律師被 告 賴育瑄
黃靖予陳芝婉朱文祥沈鴻凱李麗嫻柳美如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國霖被 告 潘怡君
謝惠吟毛香孋吳炘曈吳啓瑞李世介趙嘉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鈺津被 告 馮楷勻
陳宛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不動產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