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 告 洪淑美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被 告 周志倫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一)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觀原告之訴之聲明內容,涉及卷附民國108年8月28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08年8月29日協議書、增補協議書,其中就108年8月28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係被告於109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時始行提出其影本(訴字卷第178頁),於同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時方提出其正本供本院核對(訴字卷第217頁),原告則於同日將此書證納為聲明之標的而擴張之。因此,此部分書證係訴訟程序後階段方始呈現,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尚未及為明確完足之主張陳述,兩造亦尚未就此為充分之辯論。再者,依卷附事證,兩造就系爭房屋是否已確實成立買賣契約?其意思表示合致之價金究竟為何?均尚蒙昧,應賦予兩造就此再為主張、舉證、攻防、辯論之機會。因此,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陳報108年間系爭房屋鄰近地區房屋之市價行情概況。
(三)兩造若有移付調解意願或和解方案,可於言詞辯論期日之三週前具狀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