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6號被 告 林青蓉即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林天福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淵泉間因108年訴字第1786號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05,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