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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滄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山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1,4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