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1號原 告 郭芳琪訴訟代理人 陳家維被 告 大地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卓泊滕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鄭淵基律師陳思紐律師黃俊達律師陳妍蓁律師張嘉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4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