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被 告 楊美琴
楊明憲楊佳峰楊彩霞楊淑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對被告等提起撤銷繼承移轉登記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惟經本院依原告主張對被告楊美琴之債權額及訴請撤銷之遺產標的價值已於108年11月19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66,9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並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8,173元(詳本院108年11月19日108年南簡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