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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02號上 訴 人 顏清淵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顏柯添花、顏豐益、顏豐琳、顏淑芬間給付保管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物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