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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光曜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文慶即聯捷企業社間請求返還預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20日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經本院民國109年1月20日108年度訴字第1163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則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返還預借款
裁判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