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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60號原 告 白明珠

吳承翰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所召開之108年度第2次股東常會之決議議案1、2、3、4、6;備位聲明請求確認上開決議議案3、4無效,經核上開聲明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無法審酌原告可得受之客觀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