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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0號原 告 白明珠

吳承翰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白明珠、吳承翰(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