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9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陳志健
一、原告前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吳慶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650 元,應
繳裁判費5,840 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