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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0號上 訴 人 劉永權即 原 告 3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江福間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裁判日期:2019-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