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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3號原 告 黃致豪

黃贊融黃天和楊國助林天祥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被 告 洪明彰

米洪月珠洪秀枝郭洪月霞陳永川劉新財(即劉洪月娥之承受訴訟人)劉新科(即劉洪月娥之承受訴訟人)劉新貴(即劉洪月娥之承受訴訟人)劉湘婷(即劉洪月娥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黃天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