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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德範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鄉、洪大鈞、洪也婷、洪茂桓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61,255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