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 告 陳永昌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被 告 陳■b紅 黃艷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裁判案由:分割地役權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