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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甲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沈勇誠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