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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佑紘即林正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718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