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佑紘即林正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梁家源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由「周宗揚」變更為「梁家源」,業據上訴人提出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3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017220號函影本1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為證,足堪認定。上訴人聲明由新法定代理人「梁家源」承受本件訴訟,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