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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8號原 告 印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星被 告 興仁創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權利金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650元。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98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4 日送達,然原告迄至108 年2 月13日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紙在卷足憑(見補字卷第37頁、第39頁,本院卷第5 頁、第6 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