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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玟慧

黃仁禧黃仁亨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中明因108年度訴字第288號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金額合計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