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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紀冠英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紀秋櫻等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67,0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原告僅繳納2,

000 元,尚不足17,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
裁判日期: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