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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號原 告 林義祥被 告 成功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871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又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