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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被 告 蘇冠州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謝瑋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訴訟能力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此項要件有無欠缺如有疑義,不問訴訟程序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本件係由陳丁裕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抗辯原告雖於108年2月22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董、監事,同日經改選陳丁裕等人為董事,再由董事會決議互推陳丁裕為董事長,然該次股東會有不成立、無效或得撤銷之重大瑕疵,被告已經另案訴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訴訟,陳丁裕以其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欠缺合法之法定代理權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核閱屬實。是本件由陳丁裕為原告之法定理人身分起訴,是否合法代理、其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牽涉本件起訴之合法要件。故本件起訴是否合法,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於該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日期: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