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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林義祥被 告 成功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所述,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日期:2019-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