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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呂忠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思國律師被 告 勝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孝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乃基於股東權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因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