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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2號原 告 周廖杏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飄逸家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7日、108年1月14日及108年2月18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000元外,尚應補繳8,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日期: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