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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冠州

蘇晏代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誠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確認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