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3號原 告 林雪峰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被 告 施利明被 告 施利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