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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施利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雪峰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