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張瑋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昆諭即林朝進之繼承人、林芯緁即林朝進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