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謝國隆被 告 楊水福
楊春吉楊金智楊景祥楊來發楊水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